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1 題
11 下列有關海商法運送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其船舶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託運人不需負擔去航及歸航之運費
- B 因航行過失所造成的貨物毀損,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 C 商港區域內之理貨業者,對於有關運送人因貨物滅失、毀損或遲到,對託運人或其他第三人所得主張之抗辯及責任限制之規定,亦得主張之
- D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除適用海商法時,對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否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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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運送過程中,因為誰都無法預見的天災導致航程被迫中斷,從「契約對價」與「損害分擔」的角度思考:運送人已經完成了一半的航程並付出了油資與人工,此時若要求運送人完全收不到錢,或者要求託運人必須支付全額,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法律上的比例原則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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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中有關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到達目的港時的運費負擔規定。依據海商法第66條規定:「船舶發航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其船舶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託運人僅負擔去航運費。」由此可知,在此種情形下,託運人依法仍必須負擔去航的運費,而非免除全部運費的負擔。因此,選項 A 稱託運人不需負擔去航及歸航之運費,與前述法條規定不符,即為本題所求的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