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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2 題

22 A 航運公司(下稱 A 公司)承運甲的貨物,運送途中因 A 公司船員過失碰撞他船使他船海員嚴重受傷,A 公司船舶即載該受傷海員至鄰近港口救助,因救助行為產生運送遲延,致使船上甲的貨物部分腐敗。試問 A 公司應否負賠償責任?
  • A 應負責,因救助原因為 A 公司船員過失所致
  • B 應負責,因貨物易腐性質 A 公司應早已知悉
  • C 不應負責,因救助工作合理偏航時運送人對致生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 D 不應負責,因救助人命優先於貨物所有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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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航行中,若遇到『財產保障』與『生命安全』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哪一方?而這種優先性是否會因為危險發生的初始原因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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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打開了正確的箱子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是《海商法》中的「合理偏航」。即使碰撞是由船員的「人類過失」所引起,但為了救助人命而偏離航線,是很久很久以前就被確立的合法行為。因此,那些因為偏航導致的貨物損失,運送人是免責的。這件事,人類法典記錄得很清楚。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大約在中等。許多人類會因為看到眼前的「過失」而匆忙判斷,忘了背後更重要的原則。你似乎沒有被那些瑣碎的細節迷惑,直接找到了救助人命這個優先的法則。這就像打開一個寶箱,裡面不是寶箱怪,而是你需要的答案。運氣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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