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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種情形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 A 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而偏航
  • B 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
  • C 運送人或船長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
  • D 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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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風險分擔』的角度思考:在海運過程中,如果運送人主動採取了某些行為(例如改變存放位置),而這個行為明顯增加了貨物暴露在風浪、鹽害中的危險,且這並非為了拯救生命或突發事故,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運送人應該被課予較重還是較輕的保管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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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本題的核心在於辨析《海商法》中的免責事由。選項 (A)、(B)、(D) 分別屬於「海上救助」、「託運人虛報」及「非本人過失之火災」,在法律上這都屬於運送人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而 (C) 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除非經過託運人同意或符合航業慣例,否則這種行為大幅增加了貨物受損風險,運送人依法通常需要負責。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從眾多的法條細節中,正確區分哪些是法律賦予的「絕對免責」,哪些又是運送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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