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3 題
下列何者非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事項?
- A 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
- B 運送人或船長未經託運人之同意,也未載明於運送契約,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
- C 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
- D 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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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運送契約中,如果運送人採取了某種『會顯著增加貨物受損風險』的裝載方式,且這項行為既沒有事先告知託運人,也沒有載明在合約中,你認為法律在邏輯上應該傾向保護運送人的免責權,還是保障貨主的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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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的理解,題目中所稱「非不負賠償責任事項」,意即運送人「必須負擔賠償責任」之情形。根據海商法第73條規定:「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依據此法條明文可知,若運送人或船長在未經託運人同意,且未載明於運送契約的情況下,逕自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而導致毀損或滅失,因不符合該條但書的免責要件,運送人自當依法負起賠償責任。因此,選項B之情形確實屬於運送人無法免責而應負賠償責任之事項,為本題正確答案。
運送人免責與賠償責任
💡 區分海商法中運送人的法定免責事由與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境。
| 比較維度 | 法定免責事由 | VS | 應負賠償責任 (非免責) |
|---|---|---|---|
| 偏航理由 | 為救人救產或正當理由 | — | 非正當理由或私自繞道 |
| 甲板裝載 | 經同意或依航運慣例 | — | 未經同意且無約定 |
| 託運人行為 | 故意虛報價值或非法裝載 | — | 誠實申報但運送人毀損 |
| 過失歸屬 | 不可抗力或正當避難 | — | 運送人或受僱人之過失 |
💬區分的關鍵在於運送人是否履行「適航性」與「貨物處置」之正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