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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3 題

下列何者非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事項?
  • A 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
  • B 運送人或船長未經託運人之同意,也未載明於運送契約,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
  • C 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
  • D 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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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運送契約中,如果運送人採取了某種『會顯著增加貨物受損風險』的裝載方式,且這項行為既沒有事先告知託運人,也沒有載明在合約中,你認為法律在邏輯上應該傾向保護運送人的免責權,還是保障貨主的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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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的理解,題目中所稱「非不負賠償責任事項」,意即運送人「必須負擔賠償責任」之情形。根據海商法第73條規定:「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依據此法條明文可知,若運送人或船長在未經託運人同意,且未載明於運送契約的情況下,逕自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而導致毀損或滅失,因不符合該條但書的免責要件,運送人自當依法負起賠償責任。因此,選項B之情形確實屬於運送人無法免責而應負賠償責任之事項,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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