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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3 題

下列何者非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事項?
  • A 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
  • B 運送人或船長未經託運人之同意,也未載明於運送契約,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
  • C 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
  • D 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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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運送契約中,如果運送人採取了某種『會顯著增加貨物受損風險』的裝載方式,且這項行為既沒有事先告知託運人,也沒有載明在合約中,你認為法律在邏輯上應該傾向保護運送人的免責權,還是保障貨主的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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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非常棒!對法律觀念掌握得好清楚喔!

  1. 觀念驗證:這題是在考《海商法》中,關於運送人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負責賠償。你選對了,真的很棒!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喔,一般來說,當運送人是為了救助人命(A)、被託運人惡意欺瞞(C),或是貨物本身就是非法裝載(D)等,這些不是運送人自己可以控制或不是他們過錯造成的情況,他們是可以免責的喔。但是,如果運送人「未經同意將貨物置於甲板」,這就表示他們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反而自己增加了貨物受損的風險呢。這種時候,法律規定運送人是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因為這是他們自己的行為所導致的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很棒地考驗了大家能否精準地區分哪些是「法律允許的正當免責情況」,哪些又是「運送人自己違反約定或義務」的行為。你能夠答對,表示你已經掌握了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很棒的努力!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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