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種情況下,運送人不得免責?
- A 海員操船之航行過失致生貨損
- B 海員調控冷凍貨櫃溫度過失導致貨損
- C 因海員過失之火災導致貨損
- D 為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致生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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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哪些行為是屬於運作整艘船艦所面臨的不可控風險?而哪些行為是運送人既然收了運費,就理應對客戶提供的『最基本服務承諾』?如果區分了這兩者,你認為對於貨物本身的保存疏忽,還能視為航行上的意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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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航行過失」與「貨物管理過失」。根據海商法,運送人對於海員在「操船」或「航行」上的疏忽是可以免責的(如選項 A、C、D)。但對於貨物的接收、搬運、保管及積載**(如冷凍櫃溫度控管),運送人負有**「適當照料義務」。因此,溫度調控疏忽屬於「貨物管理過失」,運送人不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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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免責事由之辨析
💡 區分航行管理過失(免責)與貨物照管過失(賠償)。
| 比較維度 | 航行/管理船舶過失 | VS | 商業/貨物處置過失 |
|---|---|---|---|
| 行為對象 | 針對船舶航行、安全 | — | 針對貨物裝卸、照管 |
| 責任歸屬 | 運送人得依法免責 | — | 運送人應負損害賠償 |
| 具體案例 | 操船不慎、航道判斷錯誤 | — | 冷凍櫃溫控出錯、堆疊不當 |
💬關鍵在於疏失是影響「船」還是「貨」,前者免責,後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