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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種情況下,運送人不得免責?
  • A 海員操船之航行過失致生貨損
  • B 海員調控冷凍貨櫃溫度過失導致貨損
  • C 因海員過失之火災導致貨損
  • D 為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致生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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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哪些行為是屬於運作整艘船艦所面臨的不可控風險?而哪些行為是運送人既然收了運費,就理應對客戶提供的『最基本服務承諾』?如果區分了這兩者,你認為對於貨物本身的保存疏忽,還能視為航行上的意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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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航行過失」與「貨物管理過失」。根據海商法,運送人對於海員在「操船」或「航行」上的疏忽是可以免責的(如選項 A、C、D)。但對於貨物的接收、搬運、保管及積載**(如冷凍櫃溫度控管),運送人負有**「適當照料義務」。因此,溫度調控疏忽屬於「貨物管理過失」,運送人不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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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送人免責事由之辨析
💡 區分航行管理過失(免責)與貨物照管過失(賠償)。
比較維度 航行/管理船舶過失 VS 商業/貨物處置過失
行為對象 針對船舶航行、安全 — 針對貨物裝卸、照管
責任歸屬 運送人得依法免責 — 運送人應負損害賠償
具體案例 操船不慎、航道判斷錯誤 — 冷凍櫃溫控出錯、堆疊不當
💬關鍵在於疏失是影響「船」還是「貨」,前者免責,後者負責。
🧠 記憶技巧:航行管理能免責,照管貨物必負責。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是「海員」的過失,運送人就一律免責;須注意法規保護的是「航行風險」,而非「商業經營風險」。
適航能力義務 海商法單位責任限制 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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