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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6 題

16 下列何者非為海商法第 69 條之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
  • A 天災
  • B 運送人本人之過失所生之火災
  • C 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 D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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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責任的平衡中,如果一個損害的發生完全是由於當事人「自己能控制的過失行為」所導致,您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其「免除責任」的優待,還是會要求其承擔責任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呢?您可以試著從「責任歸屬」的角度來思考這些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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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扎實且細膩!

  1. 觀念驗證: 海商法第 69 條的核心精神在於平衡運送人的風險。法律賦予運送人對「不可抗力」(如天災、暴動)或「人道行為」(如海上救助)的法定免責權。然而,法律絕對不會保障「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損害」。關於火災免責,法條明定必須是「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若火災是運送人本人過失引起的,基於責任自負原則,自然不能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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