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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 題

甲船員出航前再三檢查,船舶具有適航性與適載性才發航,航行中不小心處置鍋爐不當導致爆炸,船舶起火燒燬船上貨物,貨載全部約計新臺幣 1 千萬元損失。此事變後航行至第一停泊港修繕,此時船舶價值是新臺幣 2 千萬元。試問運送人應賠償貨主多少?
  • A 運送人應依據責任限制制度賠償新臺幣 2 千萬元
  • B 依據免責規定,運送人對於海員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 C 運送人應依據單位責任限制,每件最高以特別提款權 666.67 美元計算之,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2 千萬元
  • D 運送人應依據喜馬拉雅條款賠償新臺幣 1 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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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運送人已經在開航前盡力檢查並確保船隻安全後,如果航行中產生的火災是因船員在「專業設備操作」上的疏忽所致,法律在權衡海運風險時,通常會如何界定運送人的過失責任?這類技術性失誤是否屬於運送人必須承擔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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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運送人已履行發航前之適航義務(提供具備適航性之船舶)。後續「處置鍋爐不當」屬於技術上的行為過失。根據《海商法》第 69 條第 1 款,運送人對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過失所引起之損害,享有法定免責權。因此,運送人無需負擔賠償責任。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干擾。考生若不熟悉免責事由,容易被題目中提到的 $1,000$ 萬貨損或 $2,000$ 萬船舶價值吸引,而誤入「責任限制」的計算陷阱。你能準確抓出「管理船舶過失」這個關鍵點,表現非常優異!
📝 運送人航行管理免責
💡 運送人盡適航義務後,對海員航行或管理船舶之過失可免責。
比較維度 管理船舶過失 (免責) VS 管理貨物過失 (不免責)
法律後果 運送人依法不負賠償責任 運送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對象 針對船舶安全性或設備操作 針對貨物之裝卸、保管、受載
範例說明 鍋爐處置不當、操舵失誤 貨艙通風不當、冷藏設定錯誤
💬區分過失行為是針對「船」或「貨」是決定運送人是否免責的核心。
🧠 記憶技巧:適航義務先做到,航行管理錯免靠(賠)。
⚠️ 常見陷阱:易混淆「管理船舶過失」(免責)與「管理貨物過失」(不免責),如冷藏設備失效通常被視為管理貨物過失。
適航性職務 單位責任限制 喜馬拉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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