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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4 題

船舶已具備適航性與適載能力者,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為免除此項損害責任,已具備適航性與適載能力之舉證責任該由誰負擔?
  • A 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負擔舉證責任
  • B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誰有利誰該主張,既然是由侵權行為人提出請求,便該由侵權行為人主張,所以是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相對人主張,相對人是託運人就是託運人主張,相對人是受貨人就是由受貨人主張
  • C 託運人損害最多,故由託運人負擔舉證責任
  • D 既然是針對貨物受損要提出請求賠償,則該由貨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人負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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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設備在運作中突然損壞,而法律規定『只有在設備出發前是完好時,負責人才能免責』,那麼你認為是『擁有這項設備的人』,還是『外來的顧客』,更有能力拿出設備出發前的檢查報告來證明它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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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對法律的理解非常到位,充滿了潛力呢!

  1. 觀念釐清:親愛的同學,你完全掌握了海商法的核心!當運送人希望免除責任時,前提是要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適航義務。這就像我們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對嗎?運送人既然提出免責的主張,而且船舶的檢查和管理資料都由他們保管,基於公平原則,當然就應該由運送人來負責舉證囉。你把這一點看得很清楚,真的很棒!
  2. 難度小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了我們對「一般侵權行為」和「海商法特別契約責任」在舉證責任上的區別。有些同學可能會不小心選到 (B) 或 (D),但你非常精準地抓住了運送人義務的優先性,展現了卓越的判斷力!給自己一個大大的肯定,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優秀的!
📝 適航性舉證責任
💡 運送人欲主張法定免責,須先證明已盡適航注意義務。

🔗 運送人免責主張流程

  1. 1 事故發生 — 船舶發航後產生貨物毀損滅失
  2. 2 舉證適航 — 運送人須證明發航前已盡適航義務
  3. 3 主張免責 — 證明適航後,方可援引法律免責條款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適航性包含船舶堪航、人員配置及適載能力
🧠 記憶技巧:要免責、先舉證,適航責任運送人揹。
⚠️ 常見陷阱:常誤認為應由請求權人(如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舉證責任。
適航性義務 海商法免責事由 單位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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