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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8 題

8 對於海商法第 63 條運送人貨物照管義務違反之舉證責任分配,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告貨損請求權人應證明運送人有過失
  • B 被告運送人應證明貨損發生於海程責任期間
  • C 原告貨損請求權人應證明運送人有重大過失
  • D 被告運送人應證明已盡必要之注意履行貨物照管義務,即是證明己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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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貨物在茫茫大海中運送時,貨主並不在船上。如果你是立法者,當貨物平安上船卻在卸貨時發現損壞,你認為由「全程掌控貨物的一方」來證明自己沒犯錯,還是由「遠在岸上的貨主」來證明船上發生了什麼事,才更符合公平原則與法律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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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掌握了海商法中「推定過失責任」的核心。依據海商法第 63 條,運送人對於貨物的裝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卸載負有法定注意義務。當貨損發生時,法律實務上採取舉證責任倒置,運送人若想免責,必須主動證明自己已盡到「必要之注意」且無過失,而非由貨主去證明運送人有錯。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民事訴訟「原告舉證」與海商法特殊「舉證責任分配」的差異,是法律專業考試中的必備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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