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3 題
船舶出航之前必須有適航能力與適載能力,以便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海商法第 62 條定有明文。本條中,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應負責到何種程度?
- A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B 一般人注意義務
- C 重大過失之注意義務
- D 具體輕過失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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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想看:在專業的商業委託關係中,當一位專業人士(如運送人)受託處理他人的貴重財產並收取報酬時,法律對於他「細心程度」的要求,通常會與一般普通人相同,還是會設定一個更嚴謹、且符合該行業專業水準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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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海商法》第 62 條,運送人必須使船舶具有適航性與適載性。法律要求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這在法理上對應的是抽象輕過失責任,也就是所謂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意味著專業運送人必須具備該行業應有的專業知識與高度謹慎,而非僅以處理自己事務的心態為之。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法律上不同的「注意義務」等級。許多學生容易混淆「一般人」與「專業管理人」的標準,你能精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運送人責任制度有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