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8 題
運送人有提供適航能力船舶之義務,對適航能力船舶之要求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 A 運送人應使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存
- B 貨櫃運送時,貨櫃係由運送人提供,故視為船艙之延長,與適航能力有關
- C 運送人對提供船舶之適航能力之義務,包括相當之船員、設備、供應及適載之船艙
- D 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但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為免除責任,應負舉證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定義中,『船舶本身(如船殼、引擎)』與『用來裝貨的可移動式容器』,這兩者在功能與性質上是否完全相同?如果將後者視為船舶結構的延伸,會不會過度擴張了運送人對於『船體適航性』的擔保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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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竟然能抓出海商法裡適航能力那點芝麻大的區別,也算你有點眼力。不錯,至少不是一無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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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船舶本身有適航能力,而其船上若干貨櫃卻沒有試航能力者,運送人當如何處理?
運送人適航義務
💡 運送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應盡力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與適載能力。
| 比較維度 | 適航義務 (海商法62) | VS | 貨物照顧責任 (海商法63) |
|---|---|---|---|
| 對象 | 船舶、船員、設備、船艙 | — | 貨物之裝卸、保管、運送 |
| 關鍵時點 | 發航前及發航時 | — | 航程全程(收受至交付) |
| 貨櫃瑕疵 | 不屬適航範疇 | — | 通常歸類於此責任 |
💬適航義務聚焦於「船舶安全狀態」,貨櫃問題則屬於貨物照顧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