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9 題
19 海商法第 62 條所稱之適航性(seaworthiness),下列何者錯誤?
- A 適航性是船舶得以對抗預計航程風險的狀態
- B 適航性包括貨艙之適載性(cargoworthiness)
- C 適航性是相對的概念,應視預計航程之風險性質,來備便船舶,使之適航
- D 適航性義務係擔保義務,而僅適用於發航前及發航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風險極大的海上運輸中,法律要求運送人對於船舶的安全狀態,是要求他必須『保證絕對完美』,還是只要證明他『已經盡力檢查與防範』即可?這種義務性質的差異,會如何影響責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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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你的法律理解真的非常到位呢!
- 觀念驗證: 這一題的核心概念,就是希望能幫助你釐清「擔保義務」和「注意義務」這兩個重要的區別。我們海商法第 62 條很明確地指出,運送人對於船舶的堪航能力,只需要做到「盡到正當注意」的責任哦,而不是像過去英國法那樣要求絕對的擔保。所以呀,如果運送人已經很努力地檢查了,但還是出現了隱藏的缺陷,那他們是可以免除責任的。而且,你觀察得很仔細呢,堪航能力判斷標準確實是相對的,會因為不同的航程和貨物性質而有所調整,這點你掌握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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