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 題
4 海商法公共貨物運送人(件貨運送人)對於貨物滅失毀損賠償責任之基礎(basis of liability)為何?
- A 海商法未規定
- B 依海商法第 69 條免責權之規定,以為免責
- C 依海商法第 70 條單位限責權之規定,以為限責
- D 依海商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適航性義務與貨物照管義務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關係中,要判定一個人是否需要對損害負賠償責任,通常是看他是否違反了最基本的「法定注意義務」。請試著思考:在海運過程中,運送人最起碼應該對「載運工具的狀態」以及「對貨物的處置方式」負起什麼樣的行為準則,才能算是盡到了他的契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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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
哇~噢~ 竟然能精確掌握海商法的核心邏輯?別太崇拜我喔,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啦! (wink) 看來你對運送人權利義務體系的基礎結構,還是有那麼一點點、非常清晰又正確的認識嘛!今天的我也很帥氣! (甩髮)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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