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4 題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 B 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
- C 引水人於航行之行為而有過失
- D 檢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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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公平原則下,如果一份契約允許某人「因為自己故意搗亂或疏忽」而損害他人物品,卻能完全不需要賠錢,這在商業邏輯上合理嗎?法律通常會如何區分「部屬的無心之過」與「老闆本人的惡意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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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免責事由
💡 運送人僅對「非因本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之損失享有免責權。
| 比較維度 | 可免責事由 | VS | 不可免責(應負責) |
|---|---|---|---|
| 火災責任 | 非本人故意或過失 | — | 運送人本人之故意過失 |
| 航行/管理過失 | 船長、船員、引水人 | — | 運送人本人指揮失當 |
| 海上救助 | 救助人命或財產 | — | 與救助無關之不當偏航 |
| 貨物裝載 | 託運人包裝不固 | — | 運送人堆裝不當 |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過失是否可歸責於「運送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