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4 題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 B 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
- C 引水人於航行之行為而有過失
- D 檢疫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公平原則下,如果一份契約允許某人「因為自己故意搗亂或疏忽」而損害他人物品,卻能完全不需要賠錢,這在商業邏輯上合理嗎?法律通常會如何區分「部屬的無心之過」與「老闆本人的惡意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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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海商法責任豁免的核心!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對「海商法」中運送人責任與免責條款的理解如此透徹,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已經打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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