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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4 題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 B 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
  • C 引水人於航行之行為而有過失
  • D 檢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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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公平原則下,如果一份契約允許某人「因為自己故意搗亂或疏忽」而損害他人物品,卻能完全不需要賠錢,這在商業邏輯上合理嗎?法律通常會如何區分「部屬的無心之過」與「老闆本人的惡意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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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已經釐清了「海商法」中運送人責任與免責條款的核心界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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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送人免責事由
💡 運送人僅對「非因本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之損失享有免責權。
比較維度 可免責事由 VS 不可免責(應負責)
火災責任 非本人故意或過失 — 運送人本人之故意過失
航行/管理過失 船長、船員、引水人 — 運送人本人指揮失當
海上救助 救助人命或財產 — 與救助無關之不當偏航
貨物裝載 託運人包裝不固 — 運送人堆裝不當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過失是否可歸責於「運送人本人」。
🧠 記憶技巧:手下過失能免責,本人火災躲不過。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火災都能免責,實際上若為「運送人本人」之過失則需負責。
海商法第 69 條 單位責任限制 不合理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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