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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4 題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毀損滅失不負賠償責任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 B 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
  • C 引水人於航行之行為而有過失
  • D 檢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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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公平原則下,如果一份契約允許某人「因為自己故意搗亂或疏忽」而損害他人物品,卻能完全不需要賠錢,這在商業邏輯上合理嗎?法律通常會如何區分「部屬的無心之過」與「老闆本人的惡意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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