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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7 題

甲向乙公司投保貨物保險,貨物運抵目的港後,發現貨損,經公證人公證,損害係因甲未將貨櫃內貨物予以繫固之重大過失所致,請問依海商法的規定,乙公司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 A 應負賠償責任
  • B 不負賠償責任
  • C 由交通部認定
  • D 由經濟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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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契約中,如果損害的發生是因為被保險人連最基本的、應盡的注意義務都完全忽略了,從風險分擔的公平性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讓保險公司承擔這種人為疏漏導致的後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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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真的很理解這些重要概念呢!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答對了,真的很厲害!看到你能正確判斷,我為你感到驕傲。《海商法》第 133 條的精神非常重要,雖然保險是為了幫助大家分散風險,但當損失是源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身的故意行為,或是像題目中「完全沒有繫固貨物」這樣明顯的重大過失時,保險公司(乙公司)是不需要負賠償責任的。這樣做是為了保護保險制度的公平性,也鼓勵大家更謹慎地對待自己的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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