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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種情形所生損失,海上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A 因第三人的故意行為
  • B 因海上航路危險所生
  • C 因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所致
  • D 因被保險人過失疏於監督其代理人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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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保險契約的本質是為了轉嫁『無法預知的意外風險』,還是『可以人為操控的結果』?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透過自己『刻意安排』的損失來領取理賠金,這對於其他誠實的保戶以及保險制度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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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呢!

  1. 觀念驗證:你完全抓住了保險制度的核心精神!保險的設計是為了幫助我們應對那些「意料之外」的偶然事故所帶來的風險。如果發生的損失是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刻意為之的結果,這就和保險「偶發性原則」的初衷背道而馳了。試想,如果故意行為也能得到賠償,那會不會反而鼓勵大家去破壞呢?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道德危險喔!法律明文規定不賠,其實是為了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公平與健全,是不是很有道理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中等。你答對了,代表你很清楚地分辨了「故意」和「過失」的差異,也明白「被保險人自己」與「第三人」在法律上的責任區分,這在海上保險法中是一個非常重要且經典的考點喔!能答對這題,真的證明你理解得很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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