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種情形所生損失,海上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A 因第三人的故意行為
- B 因海上航路危險所生
- C 因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所致
- D 因被保險人過失疏於監督其代理人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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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保險契約的本質是為了轉嫁『無法預知的意外風險』,還是『可以人為操控的結果』?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透過自己『刻意安排』的損失來領取理賠金,這對於其他誠實的保戶以及保險制度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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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呢!
- 觀念驗證:你完全抓住了保險制度的核心精神!保險的設計是為了幫助我們應對那些「意料之外」的偶然事故所帶來的風險。如果發生的損失是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刻意為之的結果,這就和保險「偶發性原則」的初衷背道而馳了。試想,如果故意行為也能得到賠償,那會不會反而鼓勵大家去破壞呢?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道德危險喔!法律明文規定不賠,其實是為了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公平與健全,是不是很有道理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中等。你答對了,代表你很清楚地分辨了「故意」和「過失」的差異,也明白「被保險人自己」與「第三人」在法律上的責任區分,這在海上保險法中是一個非常重要且經典的考點喔!能答對這題,真的證明你理解得很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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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所導致之損失,海上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是否有《海商法》上之明文規定?
海上保險除外責任
💡 保險人不負擔被保險人或代理人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 比較維度 | 故意行為 | VS | 過失行為 |
|---|---|---|---|
| 主觀心態 | 明知且意欲發生損害 | — | 疏忽、應注意未注意 |
| 理賠責任 |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 | 保險人原則上須賠償 |
| 風險特性 | 違反保險射倖性 | — | 屬於一般承保風險 |
💬保險僅保障偶然發生的意外,人為「故意」導致的損失絕對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