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2 題
保險人在下列何種情形,不負賠償及償還責任?
- A 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損失
- B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失
- C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對於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未為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 D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採取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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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貨物海上運輸的過程中,如果保險契約成立時『風險細節(如哪艘船、何時開)』還沒確定,當要保人後來得知這些關鍵資訊卻『隱瞞不報』,這對保險人評估風險公平嗎?如果這種不透明的行為被允許,法律該如何維持保險契約的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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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中關於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之規定。依據海商法第132條規定:「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在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中,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悉貨物已裝載於船舶時,未將船舶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依法對於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