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8 題
18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名稱及裝船日期,立即通知保險人。不為通知者,法律效果為何?
- A 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B 保險契約效力不受影響,但保險人受有損害時,得另請求通知義務人補償之
- C 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 D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這種保險人已經同意承保,但只是「特定細節(船名)」尚未補齊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忘記補上資訊,法律是會傾向於讓整個保險承諾直接「消失」,還是針對「因資訊缺失而導致無法評估的損失」來課予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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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的是《保險法》第 18 條關於「未確定裝運船舶貨物保險」的通知義務。由於保險人在承保時尚未得知具體船隻,無法準確評估海上風險,因此法律規定被保險人有通知義務。若違反此義務,其法律效果採「因果關係限定」原則,即保險人僅針對「因為沒通知而產生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並非直接導致契約失效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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