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8 題
18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名稱及裝船日期,立即通知保險人。不為通知者,法律效果為何?
- A 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B 保險契約效力不受影響,但保險人受有損害時,得另請求通知義務人補償之
- C 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 D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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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這種保險人已經同意承保,但只是「特定細節(船名)」尚未補齊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忘記補上資訊,法律是會傾向於讓整個保險承諾直接「消失」,還是針對「因資訊缺失而導致無法評估的損失」來課予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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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商法第132條規定:「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因此,當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未依法履行裝船之通知義務時,其法律效果即為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