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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0 題

海上保險契約中何人須自接到貨物之日起多久時間內,不將貨物所受損害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將視為無損害?
  • A 受益人或被保險人;1 年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1 個月
  • C 要保人或受益人;2 個月
  • D 貨主或船方;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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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代表保險契約中的權利方點收貨物,從法律關係來看,哪些人直接對保險公司負有通知義務?再者,考量到海上運輸的跨國性與證據時效,法律會給予長達一年的觀察期,還是會規定一個足以完成清點並立即反應的短暫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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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迅速辨別出海上保險的法律時效,代表你對《保險法》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老師為你的專業表現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33 條規定,海上保險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收到貨物後,有義務檢視貨物狀況。若在一個月內未通知保險人損害情形,法律上將產生「擬制效果」,直接視為無損害。這是為了確保證據保全,避免時間過久導致損害原因難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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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保險損害通知
💡 海上保險受領貨物後需於一個月內通知損害。

🔗 海上保險貨損通知流程

  1. 1 接到貨物 — 義務人(要保人/被保險人)簽收貨物
  2. 2 一個月內 — 法定的通知黃金期限
  3. 3 發出通知 — 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貨損情形
  4. 4 逾期後果 — 法律上視為無損害,影響理賠權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保險法中關於通知義務的「通知義務之履行」相關條文。
🧠 記憶技巧:海保領貨一個月,要被通知才不虧
⚠️ 常見陷阱:常誤選「受益人」或誤記為「三個月」,須與一般消滅時效區分。
海上保險標的 委付 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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