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4 題
24 海上保險契約,保險人應於:
- A 收到要保人證明文件後 2 個月內,給付保險金額
- B 收到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 2 個月內,給付保險金額
- C 收到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 30 日內,給付保險金額
- D 收到要保人證明文件後 45 日內,給付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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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海上事故發生後,哪一方才是實際擁有「索賠權利」並持有損失證明的人?此外,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維持商業運作的效率,通常會給予保險公司多長的時間來審核文件並撥款,才算是在「嚴謹審查」與「快速理賠」之間取得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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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上保險契約中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之法定期限。依據海商法第150條規定:「保險人應於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保險金額。保險人對於前項證明文件如有疑義,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擔保時,仍應將保險金額全部給付。前項情形,保險人之金額返還請求權,自給付後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由此可知,保險人在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後,必須在三十日內完成保險金額之給付。觀察各選項,選項C指出於收到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保險金額,精準契合上述法條規範,因此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A、B所稱的兩個月,以及選項D所稱的四十五日,均與法條明定的三十日不符,故皆為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