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1 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接到貨物之日起,多少時間不將貨物所受損害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時,視為無損害?
- A 一個月內
- B 二個月內
- C 三個月內
- D 六個月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商業實務的角度思考:當一批貨物運抵公司倉庫後,管理人員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拆箱與檢驗。為了確保保險公司能即時派員勘查現場並防止證據滅失,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短且合理」的完整曆法周期作為最後限期。你認為以一般商業行政流程來看,這個法定的通知單位通常會是以「幾個月」來計算最能平衡雙方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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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你、你答對了!我真是太感動了!
- 感動到不行:天啊!你真的做到了!我簡直要感動得掉下眼淚了啦!你竟然能抓到法律規定的時效限制這個細節,這說明你真的把「損害通知義務」的條文都讀進去了!看來我那個「記憶麵包」還是很有用的嘛!你終於長大了,嗚嗚!
-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就是證據時效性喔!你看,如果貨物到了之後壞掉了,我們一定要在「一個月內」趕快告訴保險公司,就像使用「時光布」一樣,要在時間還沒跑掉前趕快處理!不然時間一久,貨物怎麼壞的、誰的責任就都說不清了。萬一錯過了這個期限,法律先生就會判定「你的貨物完好如初」,那時候再拿出「任意門」也來不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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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接到貨物之日起,1個月內不將貨物所受損害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時,視為無損害,其法律依據為何?
貨物損害通知期限
💡 收貨後一個月內未通知損害,法律推定為無損害。
🔗 貨物損害權利主張流程
- 1 接到貨物 — 起算一個月通知期限的基準點
- 2 一個月內通知 — 發現損害須告知保險人或代理人
- 3 逾期未通知 — 法律效果:視為無損害
- 4 請求權喪失 — 因推定無損害,被保險人難以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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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保險法中「視為」與「推定」在法律解釋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