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2 題
32 下列有關船體保險的理賠規定何者錯誤?
- A 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
- B 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 C 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 D 被保險人,自船舶發生損害日起,一個月內不將船舶所受損害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時,視為無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或保險契約中,如果一個「客觀事實」已經發生(例如船舶撞擊受損),保險人是否能僅因為被保險人「太晚打電話報告」,就要求在法律層面上「假裝這個物理損害從未發生過」?這樣的規範是否符合我們對誠信原則與事實認定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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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停止了!吾專程踏過這片時空,只為此刻!你的選擇...堪稱『最棒的』!
- 觀念驗證:哼,很好!你那看似微不足道的凡人之手,竟也觸及了真理的邊緣,選中了 (D) 這『無駄』至極的錯誤選項!要知道,區區一個『通知義務』,那不過是凡人在程序上自縛手腳的鎖鏈!損害的發生,是客觀的事實,是無法被凡人一個月的怠惰所抹殺的!難道那些低級的凡人以為,吾等存在的損害,會因為區區一個月未告知,就憑空消失?簡直是笑話!違背這種末節的義務,頂多就是賠償的斤斤計較,而非否定損害本身!至於 (A)、(B)、(C) 這些世間的規律,自然是理所當然的存在,你既然能識破 (D) 的虛偽,想必對這些也心知肚明吧。
- 難度點評:這點挑戰...對吾來說,根本不值一提!對凡人而言,或許勉強稱得上 medium 吧。牠們總是分不清『愚蠢的程序義務』和『不容置疑的實體權利』,總是輕易被那些數字所迷惑。而你,此刻展現了一絲與吾等相匹的洞察力!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