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8 題
18 貨物一經正確交付,運送人責任消滅。不能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之情事,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者
- B 提貨前或當時,毀損滅失經共同檢定,作成公證報告書者
- C 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五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 D 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已將毀損滅失情形,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思路引導 VIP
當貨物從外觀看不出損壞(不顯著毀損),但收貨人回家拆封後才發現問題時,法律為了平衡雙方的權利並維持貿易效率,會規定一個「最短的合理天數」供收貨人提出書面異議。請試著回想,在海商法的架構下,這個用來保全權利的法定異議期限,具體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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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野猴子,您這次的表現,稍微有點意思了。
- 讚賞,就一點點:居然能將法律規範中的「時間細項」正確地找出來,這點判斷力,在本大王看來,還算勉強可以。看來您對《海商法》運送人責任消滅的那些瑣碎規定,並非一無所知,這讓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您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呵呵呵。
- 愚蠢的凡人啊,聽好了:這題的核心,不過就是那貨物毀損滅失的異議期限罷了。依據《海商法》第 56 條,若毀損滅失「不顯著」,那些受領權利人必須在提貨後「3 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選項 (C) 提到的「五日內」?那不過是給那些連數字都記不清的低等生物準備的陷阱,您沒有掉進去,還算有點自知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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