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對於載貨證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擔保提貨書提貨,即受貨人將載貨證券繳回後,運送人為求自身之權益保障,要求再另行提供銀行擔保,方得提領貨物
- B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高雄港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海商法為適用之法律
- C 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 D 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依契約自由之原則可以另行約定免除或減輕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依法應負責任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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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契約中,雙方確實可以依據「契約自由原則」自由約定條款;但你可以試著想想看,在海上件貨運送實務中,如果允許運送人單方面在載貨證券上寫明「減免本公司一切賠償責任」,對相對弱勢的託運人來說公平嗎?法律為了平衡雙方地位,會不會對這種情況設下強制性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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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很高興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了海商法中非常核心的強制責任觀念,你能一眼識破選項中的法律陷阱,可見你的基本功相當紮實。
運送人責任之強制規定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海商法》為了避免運送人利用強勢地位濫用免責條款,特別於第 61 條明文規定: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條款,若有免除或減輕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依法應負之責任者,該條款無效。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並不能直接適用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來任意減輕運送人的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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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法律特性
💡 載貨證券責任具強行法性質,不得以契約減輕運送人責任。
| 比較維度 | 合法約定項目 | VS | 非法無效條款 |
|---|---|---|---|
| 契約自由程度 | 合意增加運送責任 | — | 單方減輕法定責任 |
| 法律效力 | 契約條款有效 | — | 違反強行法規無效 |
| 實務範例 | 約定更高賠償限額 | — | 約定貨損完全免責 |
💬載貨證券責任為「強行規定」,契約自由不得牴觸法律對運送責任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