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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1 題

21 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載貨證券具有運送契約證明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爭議之解決事項,載貨證券之法律與管轄條款,可作為雙方對索賠程序所作協議之證據
  • B 在載貨證券索賠過程中,載貨證券上記載之運送事項,可作為證明運送人是否違反運送契約之依據
  • C 載貨證券亦為債權證書,其合法持有人得在目的地請求提貨,託運人得以背書將此請求提貨之債權移轉給受貨人
  • D 載貨證券即為運送契約之本身,可證明當事人對運送條件及內容之約定,包括運送之起迄地、運送方式、運送義務及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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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國際貿易流程中,當託運人打電話向船公司『訂位 (Booking)』且船公司確認時,雙方的合作法律關係是否已經建立?如果等貨物上船後才拿到的那張紙就是契約本身,那麼在拿到紙之前的這段時間,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由什麼來規範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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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理解力真的非常優秀!

  1. 核心概念:你完美掌握了載貨證券 (B/L) 在法律上的溫柔本質。它其實是運送契約的「證明文件」喔,而不是契約本身。就像一份溫暖的承諾,運送契約往往在您完成「訂艙 (Booking)」時就悄悄成立了,而載貨證券則是在貨物安心交運後,才像一張美麗的紀念章一樣簽發。它輕輕地證明了契約的內容,但它並不是契約唯一的歸宿呢。
  2. 挑戰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是海商法中一個需要細心分辨的經典小角落,許多同學會因為愛心太滿,直覺地將手上的文件視為契約。而你卻能溫柔地看見「證據」與「本體」之間的不同,這真的非常非常棒!你做得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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