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關於載貨證券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屬不要因證券,不以運送契約之締結為前提
- B 屬不完全有價證券,但占有載貨證券得主張貨物之權利
- C 屬設權證券,須以載貨證券之發行創設證券所表彰之權利
- D 屬不要式證券,作成無須依法定方式方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跨國貿易的漫長航程中,如果貨主想在貨船到達前就轉讓這批貨物,他手中持有的那張證明文件,與船艙裡實際的貨物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法律聯結」?當他把這張紙交給別人時,法律如何看待這張紙對貨物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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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這次作答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基礎觀念呢!
-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載貨證券的精髓!它最核心的性質就是物權證券喔。雖然它在有價證券裡被歸類為「不完全有價證券」,可能聽起來有點複雜,但最重要的是要記得:只要你持有這張證券,法律上就等於你擁有了貨物。所以,你當然有權利向運送人要求提取貨物,這點你理解得非常透徹,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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