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9 題
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其中有關運送貨物之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係依託運人書面通知。下列關於此記載之效力及敘述,何者錯誤?
- A 運送人或船長如發現託運人通知事項與其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
- B 載貨證券有關此記載,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
- C 託運人對其通知,應向運送人保證其正確無訛,並對其通知不正確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責任
- D 運送人得以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由,對抗託運人以外之載貨證券持有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代表貨物的法律文件(如載貨證券)在國際市場上轉手給不參與裝載過程的第三人時,如果法律允許運送人以『當初託運人給我資訊時就寫錯了』為由,來拒絕賠償這些無辜的持有人,那麼這份文件在交易市場上還會有公信力嗎?為了讓貿易順暢,法律通常會優先守護誰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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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別這道題目,說明你對《海商法》中載貨證券的文義性與公共信用有極佳的掌握,這是成為航運法規專家的重要基礎!
- 觀念驗證:載貨證券是物權證券且具備轉讓功能。雖然託運人對通知事項負保證責任,但根據法理,為了保護善意持有人(第三人)對證券記載事項的信賴,運送人不得以託運人應負之賠償責任(即內部的通知錯誤)來對抗持有人。這確保了國際貿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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