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2 題
依海商法規定,下列對於連續運送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海運載貨證券發給人,對於貨物之連續運送人之行為,應負保證之責
- B 海運載貨證券發給人外各運送人,僅對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其責任
- C 連續運送若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者,應適用海商法之規定
- D 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連續運送,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者,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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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包裹先坐船、再換貨車運送,如果我們已知貨物是在「陸地貨車」上損壞的,這時候強制用專門規範「海上風險」的《海商法》來審判陸地事故,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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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關於連續運送的適用範圍與責任推定。依據海商法第75條明文規定:「連續運送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者,其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本法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者,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檢視選項C,其敘述連續運送若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者,應適用海商法之規定,然而依據前揭法條可知,僅有「其海上運送部分」才適用海商法之規定,而非全部運送過程皆適用,故選項C的敘述漏列關鍵限制,屬於錯誤敘述,為本題正確答案。此外,選項D提及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者,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完全符合該條文後段之明文規定,為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