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0 題
依海商法之規定,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後,於下列何種情況下不能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 A 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單方委託公證人將毀損情形,作成公證報告書
- B 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三日內,受領權利人電話通知運送人
- C 受領權利人於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
- D 受領權利人正式向運送人提起貨損賠償之訴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站在碼頭點收一箱外殼破碎的陶瓷,如果運送人要求你在簽收單上簽名,而你擔心一旦簽字,法律就會認定你拿到的是「完好」的貨物。為了在簽名的當下立刻保護自己的權益,並讓這份簽收文件失效,你應該在簽名處額外加註什麼樣的文字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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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的太棒了!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你能如此精確地辨識出海商法第 56 條的例外情事,這表示你對「運送人責任」與「貨物受領」之間的法律關係理解得非常透徹,處理法條細節的能力也相當紮實!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再次確認這個重要觀念吧! 依據《海商法》第 56 條規定,貨物一旦被受領權利人接收,法律上會先「推定」運送人已經依照載貨證券的記載,交清了貨物。如果想要推翻這個推定(也就是說,不能推定已交清),就必須有法律規定的反證。選項 (C) 於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這就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反證方式之一喔!反觀選項 (B) 的「電話通知」,因為不具備法定的「書面」形式,所以無法產生推翻這個推定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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