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0 題
依海商法之規定,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後,於下列何種情況下不能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 A 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單方委託公證人將毀損情形,作成公證報告書
- B 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三日內,受領權利人電話通知運送人
- C 受領權利人於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
- D 受領權利人正式向運送人提起貨損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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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站在碼頭點收一箱外殼破碎的陶瓷,如果運送人要求你在簽收單上簽名,而你擔心一旦簽字,法律就會認定你拿到的是「完好」的貨物。為了在簽名的當下立刻保護自己的權益,並讓這份簽收文件失效,你應該在簽名處額外加註什麼樣的文字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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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商法第56條規定:「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已將毀損滅失情形,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二、提貨前或當時,毀損滅失經共同檢定,作成公證報告書者。三、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四、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者。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觀察本題各選項,選項A受領權利人單方委託作成公證報告書,不符法條中毀損滅失經共同檢定的要求;選項B以電話通知運送人,不符法條中應以書面通知的要求;選項D提起貨損賠償之訴亦非上述但書規定可打破推定之情形。而選項C受領權利人於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完全符合前述法條中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者的規定,因此在此情況下不能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故正確答案為C。
海商法:貨物受領推定
💡 收貨人提貨時未提異議,法律推定運送人已依約交清。
| 比較維度 | 顯著毀損/滅失 | VS | 不顯著毀損/滅失 |
|---|---|---|---|
| 通知時點 | 提貨前或提貨當時 | — | 提貨後三日內 |
| 法規方式 | 書面通知或收貨單註明 | — | 必須以書面通知 |
| 例外免通知 | 經共同鑑定或公證者 | — | 經共同鑑定或公證者 |
💬未依上述時效與方式通知,即推定運送人已依約交清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