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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0 題

依海商法之規定,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後,於下列何種情況下不能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 A 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單方委託公證人將毀損情形,作成公證報告書
  • B 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三日內,受領權利人電話通知運送人
  • C 受領權利人於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
  • D 受領權利人正式向運送人提起貨損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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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站在碼頭點收一箱外殼破碎的陶瓷,如果運送人要求你在簽收單上簽名,而你擔心一旦簽字,法律就會認定你拿到的是「完好」的貨物。為了在簽名的當下立刻保護自己的權益,並讓這份簽收文件失效,你應該在簽名處額外加註什麼樣的文字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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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商法第56條規定:「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已將毀損滅失情形,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二、提貨前或當時,毀損滅失經共同檢定,作成公證報告書者。三、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四、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者。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觀察本題各選項,選項A受領權利人單方委託作成公證報告書,不符法條中毀損滅失經共同檢定的要求;選項B以電話通知運送人,不符法條中應以書面通知的要求;選項D提起貨損賠償之訴亦非上述但書規定可打破推定之情形。而選項C受領權利人於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完全符合前述法條中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者的規定,因此在此情況下不能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故正確答案為C。

📝 海商法:貨物受領推定
💡 收貨人提貨時未提異議,法律推定運送人已依約交清。
比較維度 顯著毀損/滅失 VS 不顯著毀損/滅失
通知時點 提貨前或提貨當時 — 提貨後三日內
法規方式 書面通知或收貨單註明 — 必須以書面通知
例外免通知 經共同鑑定或公證者 — 經共同鑑定或公證者
💬未依上述時效與方式通知,即推定運送人已依約交清貨物。
🧠 記憶技巧:當場註明、三日書面、公證鑑定,三招破推定
⚠️ 常見陷阱:法律要求需為「書面」通知,電話通知因缺乏書面證據而不具效力。
載貨證券之性質 運送人賠償責任 毀損滅失之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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