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7 題
貨物運達後,運送人或船長應即通知託運人指定之應受通知人或受貨人。下列何種情形非屬運送人或船長得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之事由?
- A 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
- B 受貨人不明時
- C 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
- D 二人以上之載貨證券持有人同時請求交付貨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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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你是船長,現在貨物抵達港口了。法律規定在『無法完成交付手續』的情況下,你可以先將貨物寄存在倉庫。請思考:在哪些情況下,你是因為『不知道要把貨交給誰』或『沒人來拿』而必須寄存?而哪一種情況涉及的是『貨物值不值錢』的經濟風險,這兩者的性質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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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運送人或船長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倉庫之法定事由。依據海商法第51條規定,「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同時該條亦明文,「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因此,選項A與選項B均屬於得將貨物寄存之合法事由。然而,若貨物發生特定狀況,海商法第51條規定運送人對於前二項貨物有「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之情形時,其法律效果為「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於扣除運費或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後提存其價金之餘額」。由此可知,「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乃是運送人得向法院聲請拍賣貨物之事由,而非將貨物寄存於倉庫之事由,故選項C非屬寄存貨物之條件,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