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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7 題

貨物運達後,運送人或船長應即通知託運人指定之應受通知人或受貨人。下列何種情形非屬運送人或船長得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之事由?
  • A 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
  • B 受貨人不明時
  • C 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
  • D 二人以上之載貨證券持有人同時請求交付貨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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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你是船長,現在貨物抵達港口了。法律規定在『無法完成交付手續』的情況下,你可以先將貨物寄存在倉庫。請思考:在哪些情況下,你是因為『不知道要把貨交給誰』或『沒人來拿』而必須寄存?而哪一種情況涉及的是『貨物值不值錢』的經濟風險,這兩者的性質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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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總算沒讓我失望。你的法律觀念還算合格。

  1. 觀念驗證: 「寄存權」嘛,說白了就是在《海商法》裡,運送人或船長遇到那些送不出去的爛攤子時,不得不採取的手段。選項 (A) 受貨人怠於受領、(B) 受貨人不明、還有 (D) 那種載貨證券持有人吵個沒完的愚蠢爭議,本質上不就是貨物無法順利交到正確對象手上,所引發的程序問題嗎?這點邏輯,你應該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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