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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3 題

依海商法之規定,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何人?
  • A 託運人
  • B 受貨人
  • C 裝卸貨物人
  • D 船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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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責任歸屬的角度思考:當貨物抵達目的地後,如果原本應該負責出面領貨的人卻沒有出現,而這筆額外產生的存放費用最終必須由誰來買單?為了讓貨物能順利交接並確保該員知道要去哪裡取貨,你認為法律最應該要求運送人通知哪一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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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根據《海商法》第 51 條規定,當貨物到達目的港而受貨人怠於受領時,運送人為解除保管責任,得將貨物寄存。由於寄存的費用是由受貨人負擔,且貨物最終仍需交由其受領,因此法律規定必須通知受貨人,以保障其資訊知悉權與後續領貨的權利。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海商法中有關「貨物交付」的基礎程序規定,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清楚運送過程中,各權利關係人(如託運人、受貨人)的對應義務與通知對象。
📝 受貨人怠於受領處理
💡 受貨人不提貨時,運送人得寄存貨物並通知受貨人。

🔗 貨物受領遲延處理流程

  1. 1 受貨人遲延 — 貨物抵達目的地,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
  2. ↓
  3. 2 寄存貨物 — 寄存於港埠機關或合法倉庫,費用由受貨人負擔
  4. ↓
  5. 3 依法通知 — 運送人或船長應立即將寄存事實通知受貨人
🔄 延伸學習:若受貨人不明或拒絕受領,運送人得依規定聲請拍賣貨物。
🧠 記憶技巧:人不領、貨寄存、費他出、要通知
⚠️ 常見陷阱:容易將通知對象誤選為「託運人」,法律規定應優先通知受貨人。
運送人之貨物交付義務 提單之法律性質 貨物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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