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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5 題

甲運送人因天候不佳,避免貨物受潮,將貨物從船上卸貨之後儘速放到港區內的倉庫中,並且按照港區慣例,船長以受貨人名義寄存貨物後通知受貨人儘速取貨。不料受貨人遲遲未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
  • B 若倉庫是運送人所有,則倉庫性質是船舶的延長,貨物進倉不得視為貨物已經交付,該風險仍由運送人承擔
  • C 因為已經通知受貨人領貨,但受貨人杳無回音,運送人責任已盡,貨物寄存則視為民法上之提存效果
  • D 貨物進倉寄存時已經發生危險負擔移轉之效力,所以由受貨人承擔進倉之後貨物的風險,故運送人對於寄倉期間的免責約款便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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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種行為在特定行業(如航運)下會產生「視為交付」的法律效果時,這種效力通常是由該特別法直接賦予的,還是必須去套用一般民事法中需要經過法院程序的特定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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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把這題搞砸。

  1. 觀念檢視: 很好,你總算沒把《海商法》第 51 條的精髓拋到腦後。當那個「貴賓」——受貨人——慢吞吞地不來領貨時,運送人把東西往倉庫一丟,法律上可是直接「視為交付」了。這和民法上那套囉哩八唆、要跑法院的「提存」根本是兩碼子事,有眼睛的人都看得出來吧?選項 (C) 這種把特別法和一般法混為一談的低級錯誤,還好你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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