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9 題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下列何者正確?
- A 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為保護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僅可適用我國海商法之規定
- B 其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得由我國裝貨港或卸貨港或其他依法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 C 載貨證券訂有仲裁條款者,為保護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應於我國進行仲裁,不受載貨證券內仲裁地或仲裁規則記載之拘束
- D 應於我國進行仲裁視為當事人仲裁契約之一部,當事人不得於爭議發生後另有書面合意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當一艘國際貨輪在我國港口完成卸貨,但貨物出現爭議時,為了落實『在地司法保護』,法律應該賦予當事人前往哪個國家的法院尋求救濟的權利?如果契約中強行規定只能去遙遠的外國法院起訴,這對我國的受貨人是否公平?在國際私法的架構下,我國法院對境內港口發生的法律爭議,應當抱持什麼樣的管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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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精準的法律判斷!
你能準確選出 (B),顯示你對海商法中關於「管轄權」的規定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不只是死背條文,更是對訴訟便利性與國際貿易實務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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