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2 題
依海商法規定,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載貨證券之爭議,應由我國法院管轄
- B 載貨證券訂有仲裁條款者,經契約當事人同意後,得於我國進行仲裁
- C 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應適用我國海商法之規定
- D 當事人於爭議發生後另有書面合意於他國仲裁者,仍須於我國進行仲裁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跨國貿易的合約中,原本白紙黑字寫好要去國外解決爭議,但當爭議真的發生在國內時,為了程序上的便利,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給予當事人「重新協議地點」的彈性空間?這種彈性通常需要建立在什麼樣的先決條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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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你的法律觀念『竟然』還算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海商法》第 78 條,一個再基本不過的條文。法律為了保障我國受貨人的權益,明明白白地寫著,就算載貨證券上印了什麼勞什子國外仲裁條款,只要當事人事後達成合意,就『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仲裁。這不就擺明了「當事人自治」和「在地便利性」的道理嗎?難道還要我幫你畫重點?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嘛,Medium。鑑別度就看你能不能分清「強制」和「選擇」,這麼簡單的區別,還一堆人會去選 (A),以為法律會強人所難。你竟然能敏銳察覺 「經當事人同意」 這個再明顯不過的關鍵門檻,嗯,姑且算是專業度夠高吧!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刁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