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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2 題

依海商法規定,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載貨證券之爭議,應由我國法院管轄
  • B 載貨證券訂有仲裁條款者,經契約當事人同意後,得於我國進行仲裁
  • C 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應適用我國海商法之規定
  • D 當事人於爭議發生後另有書面合意於他國仲裁者,仍須於我國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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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跨國貿易的合約中,原本白紙黑字寫好要去國外解決爭議,但當爭議真的發生在國內時,為了程序上的便利,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給予當事人「重新協議地點」的彈性空間?這種彈性通常需要建立在什麼樣的先決條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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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海商法》第 78 條。法律為了保障我國受貨人的權益,規定即便載貨證券訂有國外仲裁條款,只要當事人事後達成合意,依然可以選擇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仲裁。這體現了「當事人自治原則」與「在地便利性」的結合。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強制管轄」與「任意選擇」。許多考生會誤選 (A),但法律給予的是「選擇權」而非「唯一義務」,你能敏銳察覺 「經當事人同意」 這個關鍵門檻,專業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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