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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2 題

22 仲裁指當事人雙方對權利義務有所爭執時,不經由法院審判,而由仲裁法之仲裁人為判斷解決之程序。有關海商事件提付仲裁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救助報酬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 B 載貨證券內有仲裁地或仲裁規則記載,契約當事人應受拘束,不得合意排除在我國進行仲裁
  • C 在載貨證券訂有仲裁條款者,視為當事人仲裁契約之一部。但當事人於爭議發生後另有書面合意者,不在此限
  • D 裝貨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之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在載貨證券訂有仲裁條款者,經契約當事人同意後得於我國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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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契約自由」的角度思考:如果兩份合約(原始條款與爭議發生後的協議)發生衝突,且雙方在爭議發生後,基於當前利益共同簽署了一份新的處理協議,法律通常會優先尊重原本的定型化條款,還是雙方最新的共同意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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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事件提付仲裁之相關規定,選項B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海商法第78條規定,裝貨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之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得由我國裝貨港或卸貨港或其他依法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前項載貨證券訂有仲裁條款者,經契約當事人同意後,得於我國進行仲裁,不受載貨證券內仲裁地或仲裁規則記載之拘束。因此,選項B指稱契約當事人「應受拘束,不得合意排除在我國進行仲裁」,明顯與法條明文「不受載貨證券內仲裁地或仲裁規則記載之拘束」之規定相違背。此外,海商法第78條亦明定,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仲裁契約之一部。但當事人於爭議發生後另有書面合意者,不在此限。此法條內容即印證了選項C與選項D皆屬符合法律規定之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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