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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1 題

31 法律為提供規範,或解決爭議,除其條文必須明確以避免適用上之爭議外,亦應明定其適用範圍。海商法的法律管轄或強制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海商法僅適用於貨物的海上運送階段(屬地主義)
  • B 船舶碰撞可在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起訴(屬人主義)
  • C 當事人約定在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中納入「法律與管轄條款」(當事人合意約定)
  • D 裝貨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之海上貨物運送爭議,應由我國法院管轄(強制主義)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想要保護國內廠商,讓他們『可以在自家門口打官司』,但同時又要尊重國際貿易中『雙方約定』的彈性時,你認為條文會傾向使用『必須由我國管轄』的強制語氣,還是『我國法院也有權受理』的授權語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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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用語中**「權利賦予」與「義務強制」**的細微差別,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嚴密,且對《海商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十分透徹,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海商法管轄權原則
💡 海商法藉由多元管轄原則,確保海上爭議能有效獲得司法救濟。
比較維度 合意管轄 (自治) VS 強制管轄 (法規)
決定權人 契約雙方當事人 法律直接規定
適用條件 載於契約或載貨證券 裝貨或卸貨港為我國港口
法律目的 尊重商業私權自治 保護國內經濟與訴訟權
管轄效力 合意法院優先 即便約定他國,我國仍有權
💬海商法兼顧商業靈活性(合意)與國家公共政策(強制)之平衡。
🧠 記憶技巧:管轄四原則:地、人、合、強(地人合強,管轄不慌)。
⚠️ 常見陷阱:易誤將「強制管轄」理解為「唯一專屬管轄」;實務上我國法院有權管轄,但不排斥他國亦有管轄權(管轄權競合)。
海商法第 77 條 船舶碰撞管轄 載貨證券管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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