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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1 題

21 關於船舶碰撞之訴訟法院,下列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合意地之法院
  • B 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 C 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
  • D 原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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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性」的角度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為了防止提告的人隨意挑選對自己最有利、卻讓對方極難辯護的地點,法律通常會規定訴訟應在哪一方的所在地進行?此外,考量到蒐證的便利性,還有哪些與「事故本身」或「財產所在地」直接相關的地點最適合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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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船舶碰撞之訴訟管轄法院。依據海商法第101條規定:「關於碰撞之訴訟,得向下列法院起訴:一、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二、碰撞發生地之法院。三、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四、船舶扣押地之法院。五、當事人合意地之法院。」經比對各選項可知,當事人合意地之法院、碰撞發生地之法院以及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均為法定得提起碰撞訴訟之法院。至於選項D所述之原告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並未包含於該條文規定之中,法條第一款明定者為「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而非原告。故選項D之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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