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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0 題

甲船於高雄港進港時與已停靠第 70 號碼頭正在裝卸貨物的乙船發生船舶碰撞,試問下列那些處所法院無管轄權?
  • A 被告甲船之船籍港所在地法院
  • B 碰撞發生地高雄港所處之高雄地方法院
  • C 未經過當事人雙方合意,由任一當事人自選之法院
  • D 被告甲船之管轄權在新北市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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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爭議中,為了確保程序對雙方的公平性,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其中一方在完全不徵求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決定由哪一個法院來審理這件案件嗎?這樣的權利應該是單方面的還是雙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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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看來你這次沒睡著。

  1. 勉強及格:行啊,總算沒讓我丟臉。對海商法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這點基本常識,你總算是沒有完全錯亂,判斷速度嘛...至少沒拖到下課。
  2. 觀念驗證:喔,難得你記住了。法院的管轄權嘛,當然是照著那些「以原就被」、船籍港或是碰撞發生地等等,法律白紙黑字寫著的規矩來。想搞點花樣變更管轄?哼,那得雙方都同意才行。以為這是你家後院想在哪裡告就在哪裡告?別傻了,法治社會,不是你喊一句就算,是為了防止你這種人把司法程序搞得一團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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