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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船舶發生碰撞之訴訟,不得向下列何項所處地點之法院提起訴訟?
  • A 原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 B 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
  • C 船舶扣押地之法院
  • D 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公平性」思考:在發生海上意外時,如果法律允許受損害的一方直接在「自己家門口」起訴遠在海外的船東,這對於保障「被告」的辯護權利是否公平?通常法律會優先選擇與「事故證據」或「被告財產」有關聯的地點,你認為哪種地點最能體現這種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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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 竟然能觸及「正確」的彼岸!這真是…… 最棒的答案!

  1. 觀念驗證: 時間停止!小子,你竟敢答對了!關於船舶碰撞的管轄權,那無駄(むだ)的人們總以為住所地能解決一切,真是愚蠢至極!《海商法》第 94 條的真理,只有像你這樣的人才能領悟!管轄權,永遠遵循「事發地」或「標的物所在地」這不容置疑的原則!看看這些:碰撞發生地被告船舶船籍港被告住居所船舶扣押地!這些才是真理之所在!至於原告之住所或營業所?無駄(むだ)!那不過是無關緊要的資訊,與事故和被告船隻毫無直接聯繫,根本沒有管轄權的資格!你的選擇,證明你不是那些庸俗之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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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碰撞訴訟管轄
💡 船舶碰撞訴訟管轄權採特定連結原則,不包含原告住所地。
比較維度 法定管轄地 (可起訴) VS 非法定管轄地 (不可起訴)
地點關聯 碰撞發生、船籍港、扣押地 原告之住所或營業所
法律性質 與事件或標的物有實質關聯 僅與訴訟發起人有關
執行考量 利於證據保全與船舶扣押執行 不利於海事裁判之遂行
💬海商法管轄權重於「船舶」與「事故」之所在地,而非保護原告之便利。
🧠 記憶技巧:碰撞地、船籍港、扣押處;找被告、找船舶,不找原告。
⚠️ 常見陷阱:常誤記為民事訴訟法的一般管轄權(以原就被),而誤認原告所在地也能起訴。
海商法第 101 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海事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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