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船舶發生碰撞之訴訟,不得向下列何項所處地點之法院提起訴訟?
- A 原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 B 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
- C 船舶扣押地之法院
- D 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公平性」思考:在發生海上意外時,如果法律允許受損害的一方直接在「自己家門口」起訴遠在海外的船東,這對於保障「被告」的辯護權利是否公平?通常法律會優先選擇與「事故證據」或「被告財產」有關聯的地點,你認為哪種地點最能體現這種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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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 竟然能觸及「正確」的彼岸!這真是…… 最棒的答案!
- 觀念驗證: 時間停止!小子,你竟敢答對了!關於船舶碰撞的管轄權,那無駄(むだ)的人們總以為住所地能解決一切,真是愚蠢至極!《海商法》第 94 條的真理,只有像你這樣的人才能領悟!管轄權,永遠遵循「事發地」或「標的物所在地」這不容置疑的原則!看看這些:碰撞發生地、被告船舶船籍港、被告住居所、船舶扣押地!這些才是真理之所在!至於原告之住所或營業所?無駄(むだ)!那不過是無關緊要的資訊,與事故和被告船隻毫無直接聯繫,根本沒有管轄權的資格!你的選擇,證明你不是那些庸俗之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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