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船舶發生碰撞之訴訟,不得向下列何項所處地點之法院提起訴訟?
- A 原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 B 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
- C 船舶扣押地之法院
- D 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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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公平性」思考:在發生海上意外時,如果法律允許受損害的一方直接在「自己家門口」起訴遠在海外的船東,這對於保障「被告」的辯護權利是否公平?通常法律會優先選擇與「事故證據」或「被告財產」有關聯的地點,你認為哪種地點最能體現這種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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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商法第101條規定:「關於碰撞之訴訟,得向下列法院起訴:一、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二、碰撞發生地之法院。三、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四、船舶扣押地之法院。五、當事人合意地之法院。」從上述法定管轄法院內容可知,關於船舶碰撞的訴訟,原告得向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船舶扣押地之法院以及碰撞發生地之法院提起訴訟,故選項B、C、D皆為合法之起訴法院。而在住所或營業所方面,法條明定僅得向「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起訴,並未賦予「原告」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權。因此,不得向原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訴訟,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
船舶碰撞訴訟管轄
💡 船舶碰撞訴訟管轄權採特定連結原則,不包含原告住所地。
| 比較維度 | 法定管轄地 (可起訴) | VS | 非法定管轄地 (不可起訴) |
|---|---|---|---|
| 地點關聯 | 碰撞發生、船籍港、扣押地 | — | 原告之住所或營業所 |
| 法律性質 | 與事件或標的物有實質關聯 | — | 僅與訴訟發起人有關 |
| 執行考量 | 利於證據保全與船舶扣押執行 | — | 不利於海事裁判之遂行 |
💬海商法管轄權重於「船舶」與「事故」之所在地,而非保護原告之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