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1 題
碰撞不在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我國船舶時,法院於加害船舶進入我國何處水域後,得扣押之?
- A 領海
- B 鄰接區
- C 經濟海域
- D 臺灣海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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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同的海域劃分中,哪一個區域被法律視為國家領土的延伸,且在該區域內,國家擁有最完整的「主權」與「司法執行權」,可以用來對外國私人財產(如船舶)進行強制的法律扣留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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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當船舶碰撞發生在我國領海、內水以外(即公海或他國海域),而受害者是我國船舶時,這涉及我國法院的管轄權與執行權。根據《海商法》與相關國際公法原則,法院若要對加害船舶進行物理上的強制處分(如扣押),必須在該船進入我國擁有完全主權的水域時才能執行。領海(Territorial Sea)在法律地位上視為國土的延伸,我國法院在此區域才具備完整的司法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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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扣押管轄
💡 法院對非領海碰撞之加害船舶,需待其進入領海始得扣押。
| 比較維度 | 領海 (Territorial Sea) | VS | 領海外水域 (EEZ/鄰接區) |
|---|---|---|---|
| 主權範圍 | 具備完全主權 | — | 僅具特定管轄權 |
| 民事扣押權 | 可依職權或聲請扣押 | — | 原則上不得扣押 |
| 法律適用 | 全面適用國內法 | — | 限於環保、資源、海關 |
💬民事保全程序(如扣押船舶)之執行,以進入具備完全主權之「領海」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