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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1 題

碰撞不在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我國船舶時,法院於加害船舶進入我國何處水域後,得扣押之?
  • A 領海
  • B 鄰接區
  • C 經濟海域
  • D 臺灣海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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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同的海域劃分中,哪一個區域被法律視為國家領土的延伸,且在該區域內,國家擁有最完整的「主權」與「司法執行權」,可以用來對外國私人財產(如船舶)進行強制的法律扣留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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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當船舶碰撞發生在我國領海、內水以外(即公海或他國海域),而受害者是我國船舶時,這涉及我國法院的管轄權執行權。根據《海商法》與相關國際公法原則,法院若要對加害船舶進行物理上的強制處分(如扣押),必須在該船進入我國擁有完全主權的水域時才能執行。領海(Territorial Sea)在法律地位上視為國土的延伸,我國法院在此區域才具備完整的司法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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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碰撞扣押管轄
💡 法院對非領海碰撞之加害船舶,需待其進入領海始得扣押。
比較維度 領海 (Territorial Sea) VS 領海外水域 (EEZ/鄰接區)
主權範圍 具備完全主權 僅具特定管轄權
民事扣押權 可依職權或聲請扣押 原則上不得扣押
法律適用 全面適用國內法 限於環保、資源、海關
💬民事保全程序(如扣押船舶)之執行,以進入具備完全主權之「領海」為前提。
🧠 記憶技巧:海域碰撞想扣押,進入領海才好抓
⚠️ 常見陷阱:誤認為只要進入經濟海域(EEZ)或鄰接區即可行使扣押權,實際上民事扣押需在具備完整主權的領海內執行。
領海與鄰接區法 海事請求保全程序 船舶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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