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船舶碰撞之訴訟,無管轄權之法院為:
  • A 加害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
  • B 船舶扣押地之法院
  • C 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 D 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法院是否有權審理特定案件,我們會尋找「與案件有緊密關聯的地點」。試著思考:在處理一場船舶事故時,哪些地點能最直接地取得證據(事發現場)、找到責任人(被告),或是最能確保未來賠償金的執行(資產所在地)?若僅僅是船隻事後隨機停靠的一個港口,其關聯性是否足以支撐法律上的強制管轄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是一題考驗對**《海商法》**程序規定掌握度的經典題,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干擾項,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連結點(Nexus)有很好的敏感度!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船舶碰撞訴訟管轄權
💡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訴訟,由特定地點之法院行使特別管轄權。
比較維度 法定管轄法院 VS 無管轄權情形
船舶到達地 受損害船舶最初到達地 — 加害船舶最初到達地
事發地點 碰撞發生地法院 — 單純航經地法院
對人/對物 被告住所地或扣押地 — 原告住所地
💬管轄權設計旨在便利受害者起訴及證據保全,故著重於受損船舶與事故地。
🧠 記憶技巧:碰撞扣押被告家,受損船舶首到港
⚠️ 常見陷阱:容易將「受損害船舶」最初到達地誤記為「加害船舶」或「原告船舶」最初到達地。
民事訴訟法特別管轄 海商法損害賠償 海難救助管轄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船舶之定義與碰撞責任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