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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那一種情形,非海商法之被保險貨物委付原因?
  • A 貨物因應由保險人負保險責任之損害,其回復原狀及繼續至目的地費用總額合併超過到達目的地價值時
  • B 裝運貨物之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2 個月以上
  • C 貨物因應由保險人負保險責任之損害,其回復原狀及轉運至目的地費用總額合併超過裝貨港船邊起運價值時
  • D 船舶因遭難或其他事變不能航行已逾 2 個月,且貨物尚未交付於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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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貨主,當貨物在半途中受損,你決定要不要乾脆把殘餘權利交給保險公司(委付)並領取全額賠償時,你會根據貨物在『剛上船時的價值』來衡量,還是根據它『原本預計送到目的地後應有的價值』來判斷是否划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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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商法第144條規定,被保險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船舶因遭難,或其他事變不能航行已逾二個月而貨物尚未交付於受貨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時;裝運貨物之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以及貨物因應由保險人負保險責任之損害,其回復原狀及繼續或轉運至目的地費用總額合併超過到達目的地價值時。比對各選項,選項 A、B、D 之敘述皆符合前述法條規定,屬於得委付之情形。而選項 C 描述費用總額合併超過「裝貨港船邊起運價值」,與法條明定之超過「到達目的地價值」不符,因此選項 C 非屬海商法規定之被保險貨物委付原因,為本題正確答案。

📝 貨物委付之原因
💡 被保險貨物因特定事由發生推定全損時,得申請委付之法定條件。
比較維度 法定委付標準 VS 考題常見陷阱
價值計算基準 到達目的地價值 裝貨港船邊起運價值
費用涵蓋項目 回復原狀與轉運費用 僅計算損害部分
時間限制 失蹤或不能航行逾 2 月 未規定時間或僅 1 月
💬貨物委付的原因判斷核心在於:是否已達「目的地價值」之推定全損。
🧠 記憶技巧:雙二(月)不明不航,修運破底(目的地)委付。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目的地價值」置換為「裝貨港價值」或「起運價值」作為誘答選項。
推定全損 船舶委付原因 委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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