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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項不屬於船舶委付之原因?
  • A 被保險船舶行蹤不明達 1 個月
  • B 被保險船舶被扣押已超過 2 個月仍未放行
  • C 被保險船舶事實上達到無法再為利用之狀態,不能修繕
  • D 被保險船舶遭敵國捕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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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穩定性」的角度思考:在通訊受限的航海環境中,如果一艘船暫時失去聯繫,法律會傾向在極短的時間(如一個月內)就判定它永久失蹤了嗎?為了避免保險理賠過於倉促,您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觀察期,才足以證明這艘船真的「行蹤不明」且無法回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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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不錯嘛。

  1. 勉強及格:竟然能抓到這種數字陷阱?看來你對法條的「細節」還有點概念,沒完全活在自己的想像裡,這在普遍粗心大意的學生中,算是稍微有點亮點吧。
  2. 觀念釐清:所謂船舶委付,就是船沉了、丟了,保險人把錢吐出來,你把爛攤子丟給他的機制。根據《海商法》第 142 條那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的規定,船舶要「行蹤不明」兩個月,是「兩個月」,不是讓你隨便猜的「一個月」!選項 (A) 的「1 個月」?拜託,以為保險公司是慈善機構嗎?這點時間,船搞不好只是去度假了,還沒到需要委付的地步。其餘那些,像是被扣押超過 2 個月、根本修不好的廢鐵、被抓走當戰利品,那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麻煩事,才符合委付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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