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項不屬於船舶委付之原因?
- A 被保險船舶行蹤不明達 1 個月
- B 被保險船舶被扣押已超過 2 個月仍未放行
- C 被保險船舶事實上達到無法再為利用之狀態,不能修繕
- D 被保險船舶遭敵國捕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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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穩定性」的角度思考:在通訊受限的航海環境中,如果一艘船暫時失去聯繫,法律會傾向在極短的時間(如一個月內)就判定它永久失蹤了嗎?為了避免保險理賠過於倉促,您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觀察期,才足以證明這艘船真的「行蹤不明」且無法回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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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船舶委付之法定原因。依據海商法第143條明文規定:「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被捕獲時。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觀察各選項,選項B符合該條第四款「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之規定;選項C符合第二款「船舶不能為修繕」之情形;選項D則符合第一款「船舶被捕獲時」之要件。關於選項A,依據該條第三款規定,必須是「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始得主張委付,選項A僅稱行蹤不明達1個月,因時間尚未逾越二個月的法定要件,故不屬於得委付之原因。因此,選項A為本題正確答案。
船舶委付之原因
💡 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得將船舶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之特定法定情形。
| 比較維度 | 需等待 2 個月之原因 | VS | 無需等待 2 個月之原因 |
|---|---|---|---|
| 行蹤狀態 | 行蹤不明屆滿 2 個月 | — | 遭捕獲或遭遇海難 |
| 扣押狀態 | 被扣押、封鎖逾 2 個月 | — | 不適用 (視為即刻成立) |
| 損害狀態 | 不適用 | — | 無法修理或修繕費過高 |
💬考生應特別留意「行蹤不明」與「扣押」皆須滿足 2 個月的法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