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6 題
被保險船舶委付之法定情形不包括:
- A 船舶被捕獲時
- B 船舶不能為修繕時
- C 船舶被法院查封已逾 2 個月仍未放行時
- D 船舶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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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全損」的概念出發:如果一個保險標的物只是處於「法律程序上的限制」,而不是「物理上的損毀」或「經濟上修復不敷成本」,這是否達到了讓保險人直接承受所有權並賠償全部保險金的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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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被保險船舶得主張委付之法定事由與除外規定。依據海商法第143條規定,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被捕獲時;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由此可知,選項A的「船舶被捕獲時」、選項B的「船舶不能為修繕時」以及選項D的「船舶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皆完全符合該條第一項明定之委付情形。然而,針對扣押之情形,該法條第二項特別明文限縮,規定「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因此,選項C所述之「船舶被法院查封已逾 2 個月仍未放行時」,依法遭明文排除,並不屬於法定得委付之情形,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