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3 題
我國海商法對於被保險船舶發生下列何種情形時得委付之?
- A 船舶於航行途中被捕獲時
- B 被保險船舶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
- C 船舶行蹤不明已達 1 個月時
- D 船舶修繕費用尚未超過但很接近保險價額時
思路引導 VIP
在海上保險中,如果發生了一種情況,雖然船舶可能還完好如初,但船東在現實上已經「徹底失去對船舶的實質支配權」(例如被他人強行扣留或掌控),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機制,才能讓被保險人不必等待船舶被破壞,就能先獲得保險保障呢?
海商法船舶委付要件
💡 被保險人將權利移轉予保險人,並請求支付全額保險金。
| 比較維度 | 行蹤不明 (失蹤) | VS | 船舶受損 (推定全損) |
|---|---|---|---|
| 法定門檻 | 行蹤不明達 2 個月 | — | 修繕費 > 3/4 保險價額 |
| 通知時限 | 知悉後 3 個月內 | — | 知悉後 3 個月內 |
| 權利狀態 | 推定船舶已滅失 | — | 經濟上無維修效益 |
💬委付是將剩餘價值與權利一併移轉,請求全額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