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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3 題

我國海商法對於被保險船舶發生下列何種情形時得委付之?
  • A 船舶於航行途中被捕獲時
  • B 被保險船舶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
  • C 船舶行蹤不明已達 1 個月時
  • D 船舶修繕費用尚未超過但很接近保險價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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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保險中,如果發生了一種情況,雖然船舶可能還完好如初,但船東在現實上已經「徹底失去對船舶的實質支配權」(例如被他人強行扣留或掌控),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機制,才能讓被保險人不必等待船舶被破壞,就能先獲得保險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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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船舶委付要件
💡 被保險人將權利移轉予保險人,並請求支付全額保險金。
比較維度 行蹤不明 (失蹤) VS 船舶受損 (推定全損)
法定門檻 行蹤不明達 2 個月 修繕費 > 3/4 保險價額
通知時限 知悉後 3 個月內 知悉後 3 個月內
權利狀態 推定船舶已滅失 經濟上無維修效益
💬委付是將剩餘價值與權利一併移轉,請求全額理賠。
🧠 記憶技巧:委付口訣「二三四」:二月失蹤、三月期限、四分之三修繕費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失蹤期間(誤記為 1 個月)或修繕門檻(誤記為過半或 1/2)。
推定全損 保險代位 委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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