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8 題
依海商法規定,保險標的得委付之原因,何者錯誤?
- A 船舶被捕獲時
- B 船舶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 C 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3 個月時
- D 船舶被扣押已逾 2 個月仍未放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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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中遇到「船舶失蹤」或「船舶被扣押」這類不確定狀態時,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等待期限』來判定該標的是否已達到『推定全損』的程度。請你想想,在海商法的體系中,對於這種『無法確定船舶何時能返航』的情況,法律所規範的觀察期限,通常是傾向於統一的時長,還是會依據失蹤或扣押而有長短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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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被保險船舶得委付之法定事由。根據海商法第143條規定,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被捕獲時。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且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 依據上述法條內容核對各選項,選項A之「船舶被捕獲時」、選項B之「船舶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以及選項D之「船舶被扣押已逾 2 個月仍未放行時」,均屬法文明定得委付之合法原因。而選項C稱船舶行蹤不明已逾「3 個月」,然依海商法第143條第三款規定,法定得委付之要件應為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因此,選項C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之委付原因,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