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1 題
下列有關被保險船舶得委付之情形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船舶被捕獲時
- B 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2 個月時
- C 船舶被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已逾 2 個月仍未放行時
- D 船舶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委付』通常發生在船舶面臨『推定全損』,也就是實際上無法找回或修理不划算的情況下。如果船舶僅是因為『債務糾紛』而被法院暫時管轄,這屬於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的『海上危險』嗎?這種情況與船舶失蹤或被敵國捕獲的本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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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 觀念驗證: 根據《海商法》第 153 條,被保險船舶得委付之情形包含:船舶被捕獲、行蹤不明(2 個月)、以及船舶受損至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推定全損)。選項 (C) 的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屬於民事執行與保全程序,並非海商法法定的委付事由,其屬於權利爭端而非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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