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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1 題

下列有關被保險船舶得委付之情形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船舶被捕獲時
  • B 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2 個月時
  • C 船舶被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已逾 2 個月仍未放行時
  • D 船舶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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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委付』通常發生在船舶面臨『推定全損』,也就是實際上無法找回或修理不划算的情況下。如果船舶僅是因為『債務糾紛』而被法院暫時管轄,這屬於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的『海上危險』嗎?這種情況與船舶失蹤或被敵國捕獲的本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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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被保險船舶依法得主張委付之具體情形。依據海商法第143條規定:「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被捕獲時。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由前述法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可知,選項A的船舶被捕獲、選項B的船舶行蹤不明已逾2個月,以及選項D的船舶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均屬於依法得委付之正當事由。選項C為錯誤敘述,理由在於該條文第二項已明文排除民事保全及執行程序,亦即得主張委付之扣押情形,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因此,若船舶係因遭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逾2個月仍未放行,被保險人仍不得依此主張委付,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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