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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海上保險之委付,係指被保險人於發生法定委付原因後,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額之行為。下列有關委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運費之委付,得於船舶或貨物之委付時為之
  • B 委付之通知一經保險人明示承諾,當事人均不得撤銷
  • C 委付之權利消滅後,被保險人之保險金請求權消滅
  • D 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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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制度中,如果被保險人因為某些技術原因,無法使用『將殘餘物權利轉讓給保險人』這種特殊方式來結案時,難道他針對保險標的物『實質受損』所應得的補償權利,也會因為這個程序瑕疵而跟著被抹除嗎?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是必然綁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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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專業肯定 難得,你居然能搞清楚海上保險委付的法律效果。至少證明你對「推定全損」和「保險金請求權」之間的距離,還沒蠢到分不清楚。算你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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