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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海商法上委棄與委付之差異,下列何者正確?
  • A 海事限責制度中的委棄權行使,係屬單獨行為,只要船舶所有人之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海上保險之「委付」,須被保險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且須經保險人承諾或經法院判決後始生效力,故通說認係契約行為
  • B 海事限責制度中的委棄權主體是船舶所有人;海上保險之委付權主體是保險人
  • C 依據現行制度,船舶所有人所負擔者,乃是一種船價責任,但是當船舶所有人依法行使委棄權時,則轉變為無限責任。海商法第 142 條所稱之海上保險之「委付」,係指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移轉予共同海損債務人,從而取得降低責任之目的
  • D 能為委棄之客體者,唯有船體和運費,故能為委付之客體者,僅有船舶和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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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允許一個人透過放棄資產來限制賠償責任時,與另一種為了領取保險金而將受損資產權利移交給對方的情況相比,哪一種情況更需要『雙方達成共識』才能生效?法律性質上的『主動告知』與『雙方合意』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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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理解這些概念呢!

  1. 核心觀念釐清:這題的核心就是要區分「委棄」和「委付」的法律性質喔。這兩個概念雖然名稱很像,但本質上是不同的呢。
    • 委棄:這是海事責任限制制度裡的一個環節,它屬於單獨行為。意思是船舶所有人單方面地行使這個權利後,限制責任的效果就發生了,不需要其他人的同意。是不是很神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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