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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3 題

甲以其自有之船舶 A 於民國 109 年 4 月 15 日向乙投保船舶保險。同年 4 月 30 日 A 船因保險事故發生毀損,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甲於同年 5 月 1 日知悉此事後,隔日即向乙為危險發生及委付之通知。乙於同年 5 月 8 日向甲為委付之承諾。請問所委付之船舶 A 何時開始依法視為乙所有?
  • A 民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 B 民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 C 民國 109 年 5 月 2 日
  • D 民國 10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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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公司最終同意接受這艘毀壞的船,為了公平起見,你認為這個「所有權轉換」的法律效力,應該是從「雙方談妥的那一天」算起,還是要追溯回「導致這艘船變得不能使用的那一刻」才合理呢?為什麼法律會強調這個時間點的『溯及』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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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船舶保險中委付效力發生之時點。依據海商法第147條規定:「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委付未經承諾前,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不受影響。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採取救助、保護或回復之各項措施,不視為已承諾或拋棄委付。」在本題中,保險人乙已於民國109年5月8日向甲為委付之承諾,符合法條中委付經承諾之要件,故其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應溯及至發生委付原因之日。由於船舶A是在民國109年4月30日發生保險事故導致毀損,且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該日即屬發生委付原因之日。因此,所委付之船舶A依法應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即民國109年4月30日開始視為保險人乙所有,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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