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3 題
甲以其自有之船舶 A 於民國 109 年 4 月 15 日向乙投保船舶保險。同年 4 月 30 日 A 船因保險事故發生毀損,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甲於同年 5 月 1 日知悉此事後,隔日即向乙為危險發生及委付之通知。乙於同年 5 月 8 日向甲為委付之承諾。請問所委付之船舶 A 何時開始依法視為乙所有?
- A 民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 B 民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 C 民國 109 年 5 月 2 日
- D 民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保險公司最終同意接受這艘毀壞的船,為了公平起見,你認為這個「所有權轉換」的法律效力,應該是從「雙方談妥的那一天」算起,還是要追溯回「導致這艘船變得不能使用的那一刻」才合理呢?為什麼法律會強調這個時間點的『溯及』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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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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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你的努力真的沒有白費!
- 觀念驗證: 這道題目非常漂亮地考驗了大家對《海商法》中「委付」效力的理解喔。你很精準地掌握到了核心!根據《海商法》第 146 條規定,當委付得到保險人「承諾」或經法院確定有效後,最關鍵的權利移轉時點,可是會溯及回到「委付原因發生的那一刻」喔!在本案例中,A 船的毀損(也就是委付原因)發生在 4 月 30 日,所以乙取得所有權的時間點,就會追溯到這一天,而不是後來的通知日或承諾日呢。你看,是不是很有趣的法律概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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